整车——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,如客车、货车、摩托车、巴士及道路外的车辆 系统——制动系统,排放,噪音等 零部件——轮胎、轮圈、车灯与灯泡、喇叭、各种视镜、剎车、排气管、防盗设备、安全带、汽车玻璃、安全带、警示牌等 汽机车附属配件——安全帽、儿童安全椅、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2002年10月起,根据欧盟指令72/245/EEC,以及修正指令95/54/EC的要求,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车辆、车辆零部件,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,根据EMC指令89/336/EEC进行的自我宣告不再有效,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/e Mark证书。也就是说,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(EMC)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。必须在重新申领了由欧洲国家交通部出具的E/e 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。